食品外包裝設計時應注意的法規政策
來源:食品商務網
(一)包裝設計應包含的內容
根據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產品質量的法》等法規的規定,作為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是個方面的內容: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應當予以標明。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必須注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
5.對于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標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商標,其標志為(Register)或“注”。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注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注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
10.條形碼——國家技術監督局已明確規定,所有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都必須實行條碼化。
(二)包裝設計中的特別規定
1.玻璃瓶裝啤酒要標注“切勿撞擊,防止爆破”等相關警示語
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規定:從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上要求標注“切勿撞擊,防止爆破”等相關警示語。
2.“鮮”字不能隨便用
新規要求:凡是經熱加工處理的預包裝食品,其產品名稱不應命名為“鮮XX”。消費者常飲用的、被加溫到75℃-80℃的巴氏奶和經過137℃瞬間加熱消毒的常溫奶都不能在稱為“鮮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將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飲料稱為“鮮果汁”,今后“鮮”字可能在多數果汁飲料的標簽名稱上消失。
3.“過度飲酒,有害健康”等勸酒警示語要印上酒瓶
根據規定,酒精濃度大于0.5度的飲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裝上,要有類似于“過度飲酒,有害健康”、“酒后請勿駕車”、“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等勸酒警示語。這次飲料酒標簽要求標注警示語的規定,屬于國家對產品的強制標準。
(三)食品包裝設計的相關法規
2006年10月兩項新版食品標簽強制性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俗稱“禁鮮令”)將正式實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銷售。
1.標簽取名必須真實
新規要求:在標簽上可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等,但須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名稱或等效的名稱;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須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不使消費者誤解的常用名稱。
例如:“優酪乳”標簽旁應用同樣大小的文字,標出其真實屬性名稱為“酸牛奶”。
2.外文應比漢字小
新規要求:除了注冊商標,食品預包裝必須使用規范漢字,而同時使用的拼音、外文或曬書民族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例如:進口食品外包裝大于20平方厘米的,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厘米。標簽中的漢字與外文必須嚴密對應,且漢字不得小于相應的外文。
3.不能膠粘生產日期
新規要求:食品必須標出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是生產者生產的成品通過出廠檢驗的日期;生產日期應標明所在包裝的具體部位,不得采用籠統的“見外包裝”。
例如:有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封罐、殺菌、冷卻后的日期是2005年5月1日,其檢驗需要5天,卻將生產日期打印為2005年5月10日。最后,它在5月8號就已經擺在零售商店銷售了。這種情況就是虛假的生產日期,企業應受到懲罰。為防止經銷者改動生產日期,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必須打印或者印刷在包裝上,而不能用一張膠紙直接粘貼上去。
4.轉基因食品須注明
新規要求:凡列入農業部發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食品,必須在標簽上標注“轉基因食品”。
例如:常見的轉基因食品主要有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鮮番茄和番茄醬等。
使用轉基因大豆制取的油,其標簽上也應標有“轉基因大豆油”字樣。
5.暗示功效的語言不能使用
新規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須標識營養成分,即營養標簽。不得標示的內容包括:對某種疾病有“預防”或“治療”作用等內容。
例如:不能在食品標簽上標注“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療”、“祖傳秘方”“滋補食品”、“健美食品”“宮廷食品”及其他類似語;也不能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藥物名稱或藥物圖形、名稱暗示療效、保健或其他類似作用。
6.防腐劑寫具體名稱
新規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各種配料應按制造過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水在飲料中占很大比重,今后必須標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或規定代碼。
新規要求:嬰兒配方奶粉應標明營養素、熱量、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標簽,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等。
7.產品名稱和字號要統一
新規要求:進一步強化食品標簽的真實性,不允許利用產品名稱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欺騙消費者。
例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和“飲料”應使用同一字號,不能利用標簽迷惑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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